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高秋君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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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14 | |
| 执行法院 | 南宫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38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35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秋君与被告张树欣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艺菲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原告返还被告婚前为其垫付的孩子抚养费15000元。 上述第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秋君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