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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高秋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14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3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南执字第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秋君与被告张树欣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艺菲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原告返还被告婚前为其垫付的孩子抚养费15000元。 上述第三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秋君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