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国鑫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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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8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41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国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人民币3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13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