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刘红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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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2 | |
| 执行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30执2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立海、刘红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拖欠被告崔立海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360049830251的信用卡透支金额66,324.99元及以后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以后的利率、滞纳金等费用按农业银行金穗卡有关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崔立海、刘红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拖欠被告崔立海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县支行办理的卡号为6228201250086250的信用卡透支金额10,249.37元及以后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以后的利率、滞纳金等费用按农业银行金穗卡有关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