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周计怀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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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0-15 | |
| 执行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213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宁执字第59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记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聚经济损失52358.53元; 二、驳回原告王国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鉴定评估费15000元,共计15650元,由原告王国聚负担1993元,被告周记怀负担136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