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宋秀喜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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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7-02 | |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黄民初字第0150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年黄执字第0136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秀喜赔付原告张金池各项损失57303.87 元; 二、被告陈吉勋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3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张金池承担19元,由被告宋秀喜承担123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