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曹明明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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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02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曹民初字第135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三字第84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斌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4月13日间的借款利息0.2万元; 二、被告曹明明自2014年4月14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借款余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告周勇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曹明明、周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7日内交纳上诉费3740元,逾期交纳视为放弃上诉。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