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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运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23
执行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宁执字第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运来赔偿原告闫占吉、周遂珍、安延娟、闫一铭、闫濠铄、闫艺檬各项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共计193190.2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被告李运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