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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秀梅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10-20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景执字第8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书全,张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万金良借款13.3万元。案件受理费148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唐书全,张秀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