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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孔宝佳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09
执行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饶执字第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圆圆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饶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利率按借款发放日(即2013年5月20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2013年11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2013年11月20日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2.25倍计算,减去已偿还利息868元】,被告孔宝佳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孔宝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孔宝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何圆圆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70元由被告何圆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