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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邵国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30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丰民初字第4949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四字第13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国军、吕玉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瀚元钢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9,008元并自2014年7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崔文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65元,由被告邵国军、吕玉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