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盛光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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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02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丰民初字第4545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四字第60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陈立生、张盛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怀林借款4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陈立生、张盛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2元,减半收取4376元,保全费3004元,合计7380元,由被告陈立生、张盛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