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朱树荣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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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0-28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41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衡桃执字第1162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朱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衡京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153000元及利息损失3636.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3元,由被告朱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