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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袁兵路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6
执行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945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81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周世国与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自愿商定,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尚欠原告周世国借款本金250万元。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于201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周世国借款本金250万元及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利息45万元,本息共计295万元。 二、如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逾期还款,自愿按照月利率3%计息,向原告周世国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8600元,减半收取1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00元由二被告袁兵路、牛晓玉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