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杨国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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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2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75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国于2014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高振广借款本金130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款被告如逾期未能给付完毕,被告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被告杨国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靖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