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韩春雨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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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1-20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字第8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春雨、崔温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38793.33元(诉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马智博、韩春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马智博、韩春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春雨、崔温温追偿。本案受理费5676元,保全费1820元,由被告韩春雨、崔温温负担,被告马智博、韩春雪负连带责任。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