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赵平安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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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9-16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沙执字第607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小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谷晓莉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赵平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000元,由被告郭小建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