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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书斋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06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判决书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裕执字第00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取暖费24140.34元;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取暖费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5年4月2日至执行完毕当日);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李书斋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