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张锐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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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3-24 | |
| 执行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任执字第9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任县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78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