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夏海生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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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4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2696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302执14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夏海生给付原告杨大猛劳务费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