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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龙飞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23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邢民初字第851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邢执字第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龙飞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借款45670元、利息31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由被告王龙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