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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国良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1-05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恢字第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赵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约定利率计算,自2006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赵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赵国良、赵雷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