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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增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04
执行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巨民二初字第125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9执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增军偿清原告王长顺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4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金按2万元,利率按月息2.5%,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按4倍计算,总额不超过12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