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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志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4
执行法院 内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3执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驳回上诉人李志方关于事事部分上诉,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志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新缺、张富花、张乐乐、黄自晴上诉。 三、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志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新缺、张富花、张乐乐、黄自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772.28元。 四、判决李志方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新缺、张富花、张乐乐、黄自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272.2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