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志方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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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4 | |
| 执行法院 | 内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23执3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上诉人李志方关于事事部分上诉,维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志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新缺、张富花、张乐乐、黄自晴上诉。 三、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李志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新缺、张富花、张乐乐、黄自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772.28元。 四、判决李志方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新缺、张富花、张乐乐、黄自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272.28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