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王利文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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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07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民初字第1865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新执字第692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北中亿达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宁借款本金1990000元整和利息992378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990000元月利息2%计算)。 二、被告王利文对以上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8390元,由被告河北中亿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