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杜成仁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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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8-24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磁执字第00410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磁县冀龙炉料有限公司、杜成仁偿还原告王成刚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二、原告王成刚与被告磁县冀龙炉料有限公司、杜成仁约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所得的执行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效;三、原告王成刚与被告杜玉平约定用被告杜玉平坐落于磁县磁州路职教中心综合楼2幢301号(证号为房权证磁房私字第0003962号)单元房一套对上述借款的抵押关系有效;四、被告杜玉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