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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马永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9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井民一天初字第00188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井执字第00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借原告款20000元,被告在当庭偿还原告2000元,剩余18000元,被告从2013年8月份始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至清偿之日止。若被告在当月未偿还,则剩余借款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 2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马永新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