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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郑俊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2-03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被告琚俊超、郑俊来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俊英货款1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琚俊超、郑俊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承担利息5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本案受理费476元、保全费520元,计996元由被告琚俊超、郑俊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