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郑俊来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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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2-03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景执字第11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协议如下:一、被告琚俊超、郑俊来于2015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俊英货款1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清。二、如果被告琚俊超、郑俊来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承担利息5000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其他无争议。本案受理费476元、保全费520元,计996元由被告琚俊超、郑俊来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