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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8-26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廊民三初字第169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廊执字第1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宝来借款1270万元; 二、被告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金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宝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54元,由原告张宝来承担9890元,被告赵军、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59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军、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