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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郝利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2-09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民初字第13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东执字第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吴艳华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郝利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