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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曹林广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6-11
执行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民一初字第19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临执字第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林广赔偿原告范英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 093元。 二、驳回原告范英芹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被告曹林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