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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会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9
执行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任民初字第744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526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郭会君、郭会芳共同偿还原告陈晓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始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随本金交付时,一并由被告郭会君、郭会芳偿还给原告陈晓)。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郭会芳偿还原告陈晓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为:30000元借款自2014年3月28日始、20000元借款自2014年4月4日始、10000元借款自2014年4月14日始、10000元借款自2014年4月18日始,至2015年7月3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随本金交付时一并由被告郭会芳支付给原告陈晓)。 三、驳回原告陈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