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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怀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0-22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西执字第00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怀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甄小强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偿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甄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怀祥负担,被告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