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魏文松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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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7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初字第2067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2执29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魏文松、魏文香、孙山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给原告梁晓耕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原告梁晓耕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还款金额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基数,如到期不偿还按约定月息1.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