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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徐金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07-31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景执字第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原告徐金娥与被告冯志榜离婚。二、婚生男孩冯豪强(2011年4月18日出生,现在被告处生活)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200元。2014年至2015年7月31日的抚养费2400元于协议达成之日起五日内给付。2015年7月31日以后的抚养费,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三、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