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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琨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9-09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倴民初字第1462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唐执二字第5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闫勇太给付原告南县锦缘汽车租赁行租赁费32 400元费,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2被告闫勇太给付原告南县锦缘汽车租赁行车辆损失29 981元、鉴定费900元、施救费、1 400元、吊车费1 000元、停车费2 300元、车辆加速折旧费17 790.5元,以上共计53 371.5元的60%即32 022.9元,被告王琨给付原告南县锦缘汽车租赁行剩余的40%即21 348.6元;判决生效即履行; 3驳回原告滦南县锦缘汽车租赁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510元减半收取1 255元,由被告闫勇太负担940元,被告王琨负担31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