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赵建民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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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03-31 | |
| 执行法院 | 藁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藁刑初字第00205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藁执字第00233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民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赵建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晓亮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402.08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