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陈新忠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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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1-02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井民二初字第00039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井执字第0057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新忠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76607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450元,减半收取4225元,原告与被告陈新忠各自负担211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