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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陈新忠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02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井民二初字第00039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井执字第005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新忠于2014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476607元。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8450元,减半收取4225元,原告与被告陈新忠各自负担211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