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赵海玉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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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5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823执26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海玉、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闫凤林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