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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海玉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5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海玉、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闫凤林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