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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田富良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5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4执2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田富良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之日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张作学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0元,由被告田富良、张作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