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史敬良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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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19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新民初字第17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392执6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昌黎县惠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原南戴河)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390263.3元(此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赵淑梅、昌黎县后两山果库、史敬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42元,由被告昌黎县惠天商贸有限公司、赵淑梅、昌黎县后两山果库、史敬良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