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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春军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3
执行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791执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市高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万元,并以39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9.74‰标准,承担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晓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