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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庆华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4-14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景执字第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杜原告蒋福荣、李延章、李延松、李燕、乔怀香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