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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建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15
执行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3执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建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立红、王晓燕土地补偿款及林木补偿款46484.00元的各四分之一,即每人各11621.00元。 2、 驳回原告王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120.00元(已交纳),被告王建才负担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