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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连立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08-19
执行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丛民初字第7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丛执字第008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书秀、段伟龙货款18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