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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金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2-14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辛田民一初字第00130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辛执字第007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西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此款直接汇入原告王西刊的银行账户,卡号附后)。 二、被告刘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西刊3482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被告刘金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