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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闫永春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5-11-16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5年西执字第009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永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芹货款253269元及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标准,从2013年12月9日之日起计付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邢台市宏发建筑有限公司在未向闫永俊足额支付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在未支付工程款数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的履行负有协助义务。 三、驳回原告王凤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0元、保全费4400元,由被告闫永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