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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袁桂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6-01-26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6)冀0824执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杨振偿还原告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袁桂茹、王永福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30.00元,保全费2020.00元,计7250.00元,由被告杨振茹、袁桂茹、王永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