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贺才兴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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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
| 执行法院 | 内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523执1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贺才兴、苑爱花、贺梦霓在继承贺红宾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尹志国借款28 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贺才兴、苑爱花和贺梦霓共同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