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姜素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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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5-10-28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倴民初字第854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5)唐执二字第80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姜素兰给付原告张连友借款本金30万元,给付之利息从2012年6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到实际履行之日止(判决生效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090元,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姜素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过程中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