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李俊谊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6-01-22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运民初字第1197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6)冀0903执恢1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李俊谊返还原告谢成里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